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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德州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德州市 发布时间:2020-10-10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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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落实环保政策,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管,加快国 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加快推进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国三及以下 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的通知》(交运发〔2019〕47  号)、《山东省促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鲁交运〔2019〕4号)、《山东省推进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实施方案》(鲁交运〔2020〕25号)等规定,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采取经济补偿、限制使用、强化监督 执法等措施,促进全市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有效减少污染物 排放,持续改善我市空气环境质量。2020至2021年全市计划淘汰 现有国三营运柴油货车13890辆,其中2020年淘汰70%,2021年 淘汰剩余部分。

二、工作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贴。根据车型种类、车辆初次登 记时间等分类引导和鼓励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按照“早 淘汰、多补贴,晚淘汰、少补贴”原则,给予不同额度的资金补贴。

(二)管控结合,鼓励淘汰。采取区域禁行、严格监管、引

 

导淘汰等措施,推进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及时淘汰;鼓励将提前报废车辆交由具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拆解;大力倡导购置性能稳定、安全可靠的新能源车辆,尤其是中心城区物流 车辆提倡使用氢能源车辆。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机构)积极发挥引领示范作用,主动淘汰所属国三营运柴油货车。

(三)融资担保,提升服务。市金控集团会同交通运输部门 根据更新车辆需求组织集中采购,降低购车成本。由市金控集团 通过融资担保方式提供新车购置的车辆首付款担保、车辆余款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方案。

三、补贴范围及标准

(一)补贴范围。凡在我市注册登记的国三排放标准的营 运柴油货车提前报废且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补贴。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不享受本补贴政策:

1. 自2019年1月1日(含)后转移至我市的;

2. 距强制报废日期不足1年(含1年)或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

3. 已享受国家老旧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

4. 由于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导致直接报废的;

5. 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与申请人(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6. 摩托车、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等;   

7. 车辆所有人为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经费来源 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机构);

8. 其他不符合补贴政策要求的。

(二)补贴实施时间。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期间 进行提前报废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初次登记时间分别给予数额不等的资金补贴。

(三)补贴标准。对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提前报 废的国三标准重型载货营运汽车按照生产年限不同给以1.6—4 万元补贴,中型载货营运汽车0.8—1.92万元补贴,微型载货营运汽车0.5—1.2万元补贴(详见附件1)。2021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提前报废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按2020年相应标准的80%进行 补贴。

(四)补贴资金来源。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40%,县 级财政承担60%。具体车辆淘汰和补贴工作由各县(市、区)政 府(管委会)负责实施(淘汰计划见附件2),各县(市、区) 财政部门先行支付补贴资金,在淘汰任务完成后,市交通运输部 门根据各县(市、区)实际支付资金提出资金清算方案,市财政 部门按照清算方案进行清算。

四、补贴资金申领流程

(一)车辆报废和注销。列入补贴范围内的国三营运柴油 货车,车主或车辆所有人自愿将车辆交给具有资质的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进行报废拆解,领取《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到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销证明》。

(二)补贴申请。车主(或委托代理人)根据补贴条件据 实提交《德州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申请表》(见  附件3),并将有关资料报送各县(市、区)国三营运柴油货车 淘汰工作联合办公窗口审核。

申领补贴资金需携带以下资料:

1. 《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交通运输部门开具的车辆营运证注销证明原件和

《德州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提前淘汰资金补贴申请表》。

2. 车辆所有人为个人的,需提供车主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所有人为单位的,需提供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 与车主或车辆所有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或单位基本账 户复印件。

4. 委托办理的,需提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书 面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式样见附件4)。

(三)资金核发。市、县组成由公安、财政、生态环境、 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参加的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门机构,设立联合办公窗口,按职责审核相关信息。经审核不符合条 件的,由联合办公窗口告知其理由;符合条件的,自审核通过之日起,于15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将补贴资金转入车主或车辆所有人提供的与其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五、职责分工

(一)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贴政策落实;负责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道路运输证》相关手续注销,并建立营运车辆报废档案;按职责做好营运车辆监管工作, 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严格车辆检验检测,不予办理营运年审及车辆营运转入手续;对年度污染物排放检测超标未予治理达标的,一律依法注销《道路运输证》;定期公布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进展情况。

(二)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做好淘汰车辆排放标准认定、车 辆环保资料审核及环保信息数据汇总等工作;加强在车辆集中地对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的抽检力度,配合做好对道路行驶车辆的检测;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尾气检测;向社会公告环 保办公窗口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三)公安部门负责提供经确认的包含车辆型号及车辆登记日期在内的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清单,划定区域禁行范围及相关宣传引导工作;按照执法职责和权限,采用自动监控系统和现场查纠相结合方式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车辆;负责确定车辆类别、核定报废期限及报废原因,办理报废机动车注销登记手续, 并出具《机动车注销证明》,负责车辆所属单位(机构)查验; 对先行引导淘汰的车辆,不予办理变更、检验及转入登记。会同财政部门对提前报废车辆所属单位是否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机构)进行审查。

(四)财政部门分级负责除中央“以奖代补”资金外的财政 补贴资金的筹集、资金清算、资金拨付等工作。配合做好对提前 报废车辆所属单位是否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费来源为财政拨款或财政补贴的单位(机构)审查工作。

(五)商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报废车辆回收拆解企业,审 核报废车辆回收信息,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建立完善拆 解车辆台账;指导督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采取多类别的便民 服务措施,方便车主或车辆所有人交车及办理补贴资金审核手 续。

(六)市金控集团负责配合交通运输部门组织集中采购, 为新购置车辆提供首付款担保、车辆余款担保等相关金融服务。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我市国 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动员部署,细化 推进措施,强化责任落实,规范操作程序,务求工作实效。要建 立健全多部门组织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积极协调配合,形 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按照本工作 方案要求,对照梳理本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的底数,制定本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方案。

(二)实行联合办公。成立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专 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各县(市、区)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等部门在联合办公 窗口安排人员入驻,并按职责分工及规定程序开展相关业务审核工作,确保部门审核结果准确有效,资金兑付及时,如期完成国 三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计划任务。

(三)严肃工作纪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 留、挤占、挪用补贴资金,不得拖延兑付时间,坚决杜绝骗取补 贴资金行为。违反相关政策、纪律规定的,一经查实,依纪依规 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舆论引导。加大宣传力度,召开新闻发布会, 发布淘汰公告,发放明白纸,让广大运输业户应知尽知,引导鼓 励相关车主及单位,及时淘汰国三营运柴油货车,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县(市、区)营运柴油货车淘汰工作要明确各部门联络人员 和联系方式,淘汰工作方案请于10月12日前报市交通运输局。

市交通运输局工作联系人:

葛龙江 联系电话:13791357836;

市生态环境局工作联系人:

王 强 联系电话:18905343800;

市财政局工作联系人:

张 梁 联系电话:13905347097;

市商务局工作联系人:

罗 蕾 联系电话:17805346060;

  市公安局工作联系人:

孙效为 联系电话:13505342597;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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